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确保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学校对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的有关规定及培养博士生的有关要求,结合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和我中心实际,在学校博士生导师遴选办法(贵大学位〔2011〕9号)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1、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博士学位。未具有博士学位者,则应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或省管专家,或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
3、主持承担有国家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近三年本人可支配纵向项目经费年均30.0万元以上或横向项目经费60.0万元以上);
4、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前列。有重要的科研成果,近五年取得的与申请学科专业相关的研究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至少1项,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署名贵州大学为第一单位(下同)的SCI(含SCI-E)收录论文至少5篇;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级的其它重大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至少2项(或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且省部级重大项目2项,其中1项科研经费500.0万以上),同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署名贵州大学的SCI(含SCI-E)至少4篇;
(3)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至少1项,同时发表的SCI(含SCI-E)收录论文至少4篇;
(4)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至少1项(一等奖排名须在前三名,二等奖排名须在前一名),同时发表的SCI(含SCI-E)收录论文至少4篇
5、两院院士、长江学者(青年长江)、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可首次直接聘为博士生导师,但需对照导师条件进行考核。
6、每2年按指导教师遴选要求进行考核,考核条件与遴选条件相同。若考核达不到要求的,考核后第一个2年减半招收研究生,第二个考核期不合格,则取消导师资格。